未成年人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小亮是一名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期末考试他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作为奖励,父亲为其花400元钱买了一个文曲星。小亮非常喜欢,每天上学他都带上文曲星,放学后还用它来学习英语。十多天后,小亮的父亲发现几天来小亮一直未将文曲星带回来,经再三追问,小亮说有一天放学后他在外玩游戏机输了钱,遂向同学小峰借了250元钱。为了还小峰的钱,小亮和小峰商量以250元的价格,将文曲星卖给小峰。小峰也同意并当时拿走了文曲星。小亮的父亲认为文曲星对小亮的学习帮助很大,遂找到小峰的家长,表示愿意以250元的价格将文曲星赎回。但小峰的家长认为,小亮是14岁的中学生,不是小孩,说话应当算数,卖文曲星是他自愿的,谁也没有强迫他,哪有卖出去的东西又反悔的,所以不同意退回。为此,双方家长闹得很不愉快,小亮和小峰也反目成仇。小亮的父亲不知道该怎么办好。
【法律分析】
这起案例涉及到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我将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对此进行分析。
小亮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我国法律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小亮已经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确定他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对此进一步作出了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例如本案中,小亮只有14周岁,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卖出父亲送给他的价值400元的文曲星,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在日常生活中,哪些民事活动是不适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单独从事的呢?与未成年人联系比较紧密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或活动:①购买贵重物品,例如用压岁钱购买贵重玩具;②接受与本人生活关联不大的消费性服务;③出卖物品,例如本案中的小亮将自己的文曲星出卖给同学的行为;④将自己的贵重物品赠与或转让给他人;⑤借款;⑥签订合同等。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这些行为对于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别对待。我们应当根据他们的年龄、智力、心理成熟程度、精神健康状况、与生活学习的关联程度、家庭经济状况来具体分析。例如花100多元买个电子词典,对于10、11岁左右的孩子来说,与其年龄、智力就不相适应,但是对于正在上高中学习的17、18岁的孩子来说,其年龄、智力就可以理解,又与他的学习关联程度很大;再如,花100多元购买一件名牌服装的行为,对于一个生活条件非常优越、父母就经常为其买名牌服装的14、15岁左右的中学生来说,其年龄、智力可以理解,并且家庭经济状况也可以接受。但是对于一个家庭经济很困难、同样14、15岁左右的中学生来说,他有可能不能理解这一行为的后果,并且花费的数额对于他的家庭来说也比较难于承受。因此,判断未成年人可以单独从事哪些民事活动、不能单独从事哪些民事活动,不能一概而论,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其年龄、智力不能理解,即使行为与他的本人生活有关联、家庭经济能够接受,那么没有经过父母的同意或追认,也不能够去从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父母同意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不适应的民事活动应属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他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未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不适应的民事活动,应属无效。如果该活动得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追认,则为有效。但是未成年人接受赠与、奖励等纯获利益的活动或行为除外。那么对于无效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呢?《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小亮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与同学买卖文曲星的民事活动,因买卖双方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买卖行为又未得到父母的追认,因此,该买卖行为,应属无效。小亮的同学小峰应当将文曲星返还给小亮,小亮应当将出卖文曲星取得的250元钱返还给小峰。如果小峰的家长拒绝返还,小亮的家长可以向小峰和他的家长讲明法律后果,协商解决此事,若协商不成,小亮的家长可以向小峰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小亮与小峰买卖文曲星的行为无效,要求返还文曲星.
父母离异,姓氏让孩子痛心
过生日只有汇款陪伴,看到姓名就触景生情,小军能自改姓名吗?
日前,《今日说法》版接到一位16岁男孩打来的电话,男孩名叫小军,是广州市白云区一所中学的学生。小军在电话里哽咽着讲述父母离婚的不幸经历,还提出一个新鲜的问题:“父母让我失望,我不想随他们的姓,我的名字自己能够决定吗?”
小军9岁时父母离异
七年前,小军的父母离异,那年他9岁,依据离婚调解协议,他随母亲共同生活。2002年7月,小军的母亲把他送到学校寄宿后,到佛山南海里水水果市场承包档口。由于生意比较繁忙,母亲很少有时间回广州看望小军。而父亲除了每学期把学费汇来后,几乎与母子俩没有任何联系。
小军说,每到周末,看到同学与家人团聚的情景,他总是忍不住一阵心酸。为了不受刺激,他经常独自一人躲在宿舍或教室,有时逃出学校和社会上的朋友玩耍。时间长了,他开始怨恨自己的父母,为自己的不幸叫屈,“其他同学都有亲人来看望,生日可以收到祝福,而我除了每月收到汇款单,其他什么都没有!”
久而久之,小军开始对一些东西看不顺眼,首当其冲的就是自己的名字。他说,父亲无情无义,他何必再跟着父亲姓呢?每当别人叫他的名字,或自己书写名字时,他总感觉到心里难过,看到这个姓名就触景生情,他希望逃离这种由姓名带来的心理痛苦。
于是他想到了改名,一天他给母亲打了电话,和往常一样,在电话里还没有说上两分钟,他又和母亲大吵起来。母亲对他说,不跟他父亲姓了,只能改为和她姓,她马上回广州办理,母亲的暴躁脾气也让小军颇感失望。他对记者说,他现在既不想跟父亲姓,也不想跟母亲姓,他希望能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名字!
母亲不能单方改姓名
小军咨询的问题,在法律上是个姓名权的问题。就他的母亲能否更改他的姓氏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贺律师。贺律师说,夫妻离异后,其中一方能不能更改子女姓名的问题,法律上规定比较明确。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父母均享有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子女出生后,父母经协商后,一旦确定子女随一方姓,该方就实际取得了子女随其姓的权利,也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同样应由双方协商一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也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贺律师说,小军的母亲虽未再婚,但如果擅自单方更改他的姓与名,是不允许的。
等成年才能自己做主
对于小军“不随父姓,不随母姓,自己改姓”的想法,贺律师说,这里涉及到另一个法律问题:10周岁以上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由此可见,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非法使用的权利。
贺律师说,如果小军已经18岁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毋庸置疑,他对自己的姓名享有决定、变更、使用的权利。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学界一致认为,此时未成年人不具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能力,因此其姓名权应当由监护人行使或征得监护人同意后自己行使。
但问题是,小军即不是10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不是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今年16岁了,刚好属于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那么,他能不能自己决定改名呢?
某政府机关公务员石某认为,现在16岁的孩子,虽不是法律上的成年人,但他们很多已经具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意思能力,尤其是像小军这样家庭状况的孩子,自主意识比较强,其父母没有完全尽到应尽义务,就不应该妨碍他行使姓名的决定及变更权。
孩子意见不具决定性
但贺律师则表达了相反意见,他认为,未成年人姓名的决定和变更权由其父母行使,是父母亲权的一种表现。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确具备了一定表达自己意愿的意思能力,但不能以此认定其已可以行使自己姓名的决定和变更权。未成年人对哪些事物具有了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能力,这个“度”在实践中是很难掌握的,每个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的不平衡,其对社会的认知会千差万别,认知程度明显不会在同一水平线上。对问题的决断,未成年人感性上的认识肯定要大于理性上的思维。
贺律师还说,在最高法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里,虽然有要求孩子的意见应予以考虑的规定,但并不是说孩子的意见就是决定性意见。现实生活中,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夫妻离异后,孩子姓名的变更特别容易产生纠纷,影响孩子与父母的亲情,影响抚育费用的支出,对孩子生理和心理健康发育带来负面效应,而这些,像小军这样大的孩子,还是不能完全领悟的。法律的终极目的是解决纠纷,当利益发生冲突时,首先维护的应是物质上的权利,其次才是精神利益、人格利益。在孩子真正成年之前,维护姓名比改动姓名更加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物质利益,对未成年人的精神利益亦无实质性损害。
因此,即便是孩子本人,虽然对自己姓名的命名享有自主权,但如欲更改父母已确定的姓名,还是应当在成年以后。
可参考http://www.dffy.com/faxuejieti/ss/ss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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